苏共党内实行怎样的监督机制?

来源:人民网 日期:2017-09-02

  本文摘自《苏联真相:对101个重要问题的思考》,陆南泉、黄宗良、郑异凡、马龙闪、左凤荣 主编,新华出版社2010年10月出版

   苏共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成功夺取政权的无产阶级政党,掌握政权后也面临着如何监督权力、防止官僚主义和权力滥用的问题。列宁重视监督工作,初步建立了党内监督机制。列宁逝世后,苏共党内的监督机制越来越离开了原来的轨道,失去了监督作用。

  列宁的监督思想与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建立

   对权力进行监督是任何社会制度都必不可少的。列宁监督思想的核心是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列宁最初设想通过人民对国家公务人员的选举与撤换实施监督,他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提出“废除常备军,一切公职人员完全由选举产生并完全可以撤换”,“把国家的官吏变成我们的委托的简单执行者,变成对选民负责的、可以撤换的、领取微薄薪金的‘监工和会计’”。(《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31卷,第40、46页。)使国家行政管理人员从人民的“老爷”变成人民的“公仆”,使国家机关真正成为高效、廉价的为人民服务的机关,实现人民主权,实现人民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初,列宁便广泛推行工人监督。列宁也重视监督机制的建设,1918年5月成立了专门实施监察职能的国家机构——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这一部门当时的职责是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对决议和命令、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其工作作风。但是,这一机关并没有清除苏维埃机关中的官僚主义,1919年5月,又在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下设立了中央申诉局和地方分局。1920年2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决议,把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改组为“工农检查院”,列宁想让工农群众监督国家机构,检查国家机关的工作,学会自己管理。

   但是,无论是群众直接选举领导人,还是直接监督国家机关,都没有真正实现,列宁对此解释说:“我们还没有达到使劳动群众参加管理的地步,因为除了法律,还有文化水平,而你是不能使它服从任何法律的。由于文化水平这样低,苏维埃虽然按党纲规定是通过劳动者来实行管理的机关,而实际上却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者实行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36卷,第155页。)党代表人民成了国家的管理者,工农群众不能直接参与国家的管理,因此,列宁转而注意在体制上保障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处于民众的监督之下。1920年9月,苏俄开始转入和平建设,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提出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的问题,会议通过的决议指出:“有必要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应当由党内最有修养、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能够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党的代表大会选出的监察委员会应当有权接受和协同中央委员会审理一切控诉,必要时可以同中央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或把问题提交党的代表大会。”(《苏联共产党决议汇编》第二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3—44页。)俄共(布)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则是最高权力机关,中央政治局、书记处、组织局,只是处理日常事务的机构。列宁把中央监察委员会置于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的地位,由代表大会选举、对代表大会负责,足见列宁对中央监察委员会地位与作用的重视。

   1921年3月,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决定成立监察委员会,其任务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同破坏党内的同志关系、散布毫无根据的侮辱党或个别党员的谣言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破坏党的统一和威信的流言蜚语的现象作斗争。”(《苏联共产党决议汇编》第二分册,第70页。)中央、区域和省的监察委员会分别由全国代表大会、区域代表会议和省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党委会委员,也不得兼任负责的行政职务。监察委员会与党的委员会平行地行使职权,并向同级党代表会议和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委委员有权出席同级党委会和苏维埃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以及同级党组织的其他各种会议,并有发言权。对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同级的委员会必须执行,不得加以撤销。有不同意见可以提交联席会议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提交代表大会或同级代表会议解决。这标志着俄共(布)党内独立监察制度的正式建立。1922年3月党的第十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和目的》的决议,重申了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的各项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党内监督制。

   随着独立的党内监督机制的建立,列宁进一步在理论上完善其监督思想。他在晚年所写的一系列书信和文章中,列宁反复强调建立可靠的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列宁建议扩大中央监察委员会人数、提高监察委员的素质、扩大其权限,“我建议代表大会从工人和农民中选出75—100名(这当然是大致的数字)新的中央监察委员。当选者也像一般中央委员一样,应该经过党的资格审查,因为他们也应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利”(《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43卷,第374页),“凡与政治局会议有关的文件,一律应在会议前24小时送交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各委员,刻不容缓的事情除外,这类事情要通过特别程序通知中央委员会委员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并加以解决”。(《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43卷,第376页。)“有一定的人数必须出席政治局每次会议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们,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43卷,第377页。)“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必须在自己主席团的领导下,经常检查政治局的一切文件。同时他们应当恰当地分配自己做检查工作的时间,以便对我们的机关(从最小的分支机关到最高的国家机关)的办文制度进行检查。最后,他们的工作范围包括研究理论,即研究如何组织他们将要去做的工作的理论,也包括在老同志或劳动组织高级研究所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实习”。(《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43卷,第384—385页。)列宁要求改组国家监察机关——工农检查院,使之能够真正与官僚主义作斗争。列宁建议把工农检查院和党的监察委员会结合起来,即成立二者的联合机关,统一行使监察职能,以提高工农检查院的威信,把其人数从12000人减至300—400人,这些人应该是熟悉业务的专家,其工作人员要通过有关考试选拔,他们应该不顾情面地进行检查,给检查员以较高的报酬。

   从列宁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列宁所要建立的是独立行使监察职能的党内监督机制,其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党员干部,包括最高领导,主要任务是防止官僚主义和滥用权力,防止决策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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